(2019)粤2072民初1148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1487号


涂永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良先诉被告中山市金梓烨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黄冰丽、薛记涛、涂永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本院(2019)粤2072民初114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金梓烨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薛记涛、涂永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胡良先支付加工款61044元及其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以61044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当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为7.38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黄冰丽对被告中山市金梓烨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6元,由被告中山市金梓烨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黄冰丽、薛记涛、涂永知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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