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6042-1604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6042-16046号


肖崖冰: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崖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五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现原告分别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向原告分别支付15栋5卡2014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383.76元及滞纳金(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为4537.66元);16栋2卡2014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6666.83元及滞纳金(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为5619.1元);16栋3卡2014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377.13元及滞纳金(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为4532.09元);16栋4卡2014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296.24元及滞纳金(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为4463.91元);16栋5卡2014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9533.22元及滞纳金(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为8035.01元)

二、判令被告负担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2月27日下午3: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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