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30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308号


姜学敏:

原告中山钟意制漆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海战、冯海文、第三人姜学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72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

现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山钟意制漆厂有限公司与原广东天幕彩妆涂料有限公司(被告冯海战)于2016年9月1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已于2017年4月11日解除;

二、被告冯海战、冯海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钟意制漆厂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1264.92元及逾期滞纳金(自2017年4月1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山钟意制漆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76元,由原告中山钟意制漆厂有限公司负担8036元(已付10976元),被告冯海战、冯海文负担2940元(该款已由原告中山钟意制漆厂有限公司垫付,被告冯海战、冯海文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并迳付给原告中山钟意制漆厂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