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982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9825号
莫少清:
本院受理中山市小榄镇闽兴鞋材店诉被告莫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98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闽兴鞋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闽兴鞋材店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