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982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12-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9825号


莫少清:

本院受理中山市小榄镇闽兴鞋材店诉被告莫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98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闽兴鞋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闽兴鞋材店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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