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团出境游临时减员旅行社起诉获赔业务损失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9-08-16



原本计划40人包团出境游,却在出行前人数出现重大变更,佛山一旅行社将中山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业务损失。8月15日,市第二法院通报,黄圃法庭日前审结了这起旅游合同纠纷。由于该公司报团后出现重大变更,导致双方合同未能继续履行,且旅行社有实际损失,法院判决其按照旅游费总额15%向旅行社支付损失费共计25305.75元。

本报

案情回顾公司旅游临时减员,旅行社调费不成起诉公司

2018年7月16日,佛山某旅行社与中山某公司就新马旅游签订《团队出境旅行合同》,约定由中山某公司包团前往新加坡、马来西亚旅游,参团人数为45人,该团最低成团人数为40人,出游时间2018年7月27日至2018年8月1日,费用为3749元/人,总团费168705元;旅游者在出发前14至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15%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由于暑假属于旅游旺季,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旅行社人员沟通,预订了40张机票。然而在合同签订3天后的2018年7月19日,中山某公司向旅行社发函称,由于公司在河南的办事处业绩不达标,因此部分员工暂缓出游,由原计划40人而变更为16人。

旅行社随即向该公司发出《紧急联络函》要求调整团费,16人的参团包团出游费用需提高到每人4230元,但该公司不同意,坚持要按原来40人参团时的优惠价出行。多次沟通无果后,旅行社取消了机票的预订。这次参团游没有成行,但旅行社已经造成了一定业务损失。

旅行社起诉到法院。中山某公司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法院判决合同有重大变更,被告未协商构成违约

市第二法院认为,佛山市某旅行社与中山某公司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者在出发前14日至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按照旅游费总额15%,如按上述支付的业务费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损失,旅游者应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且最高额不应当超高旅游费用总额。

如今,由于中山某公司出行前8天临时变更出行人数为16人,而且变化人数较多,属于重大变更;且旅游合同中,出行人数与合同价款密切相关,旅行社针对该公司提出的人数变更已经发函调整合同价款,但该公司未作出明确回复,导致双方合同未能继续履行,过错在于被告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双方合同未能继续履行,而且旅行社有实际损失,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中山某公司应按照旅游费总额15%向旅行社支付损失费共计25305.75元(168705元×15%)。这笔金额并没有明显过高,而且中山某公司没有提出异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山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抗辩权利,法院近日作出缺席判决,中山某公司向旅行社佛山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费25305.75元。中山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期,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临时变更合同应协商一致

构成违约或担责

在旅游服务合同中经常发生许多争议,例如当事人突然变更合同。那么旅游合同变更需遵循的原则是什么?案件承办法官介绍,合同变更是在不改变主体而使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现象。合同变更不仅在实践中司空见惯,也是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

合同变更是当事人在的过程中协商一致对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正。合同变更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旅游者和旅行社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旅游者和旅行社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对旅游合同进行变更,而且可以对旅游合同的任何内容进行变更。

不过,无论是旅游合同还是其他合同的变更都必须体现协商性。不论是旅行社还是旅游者,旅游合同变更都必须体现协商一致原则,征得对方的同意。不经过双方的协商,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就是违约,有可能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