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 身陷囹圄——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两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9-12-24



12月19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曝光两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两名被告人因拖欠109名工人工资60余万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并逃匿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并处罚金。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是典型的涉民生类犯罪,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市第二人民法院近些年来一直高度重视此类犯罪的依法惩治和相关案件的审理。记者获悉,2019年以来,该院共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16件,涉及被告人19人,涉及被拖欠劳动报酬工人248人,涉及刑事案件被拖欠金额2548781元。

■案情回顾

两被告人拖欠109名工人工资60余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曾某钦承建中山市某灯饰有限公司厂房部分建设项目,并雇请27人负责外墙批灰、外墙贴砖等工作。后因工程款未完全结算,拖欠上述27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17053元。2018年3月,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横栏分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公告等,要求曾某钦到场配合处理欠薪问题,但他拒不到场。

今年2月,公安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商务宾馆306房间抓获曾某钦。案发后,曾某钦的转包人黄某已代为支付27名工人被拖欠的工资217053元。

另一被告人安某海系中山市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他拖欠82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394329元后,改变联系方式并潜逃至浙江省。随后,上述工人向横栏劳动分局报案,横栏劳动分局多次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公告等,要求安某海到场配合处理欠薪问题,但他拒不到场,并改变联系方式逃匿。

2015年12月,工人变卖公司部分货物及车间杂物后所得人民币93000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剩余工资款尚未支付。2017年1月,安某海在浙江省临安市一花园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均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法院依法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三万元。

●以案说法

用法制的方式对欠薪说“不”

拖欠工资一直以来是社会比较关注的话题,年终岁末,劳动者的辛勤付出得不到应有的报酬,显然有违社会公平正义和相关法律法规,甚至会触犯刑罚。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法官黄炳炎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加的一条,它对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加大了惩处力度,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单位、企业和个人雇用劳动者务工后不支付劳动报酬,采取转移财产或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恶意欠薪行为,我院一直严格按照刑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法官在此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签订相应劳动合同,保留欠薪的相关证据,一旦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形应当第一时间寻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帮助,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企业经营者也应以上述案例引以为戒,在企业清算关闭时,及时结清拖欠劳动者的薪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接下来,市第二人民法院将认真总结经验,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妥善办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努力保障好、实现好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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