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247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1-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12478号
陈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陈建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2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建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23122.86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和账单分期手续费(截至2018年7月21日利息2780.54元,违约金7479.81元,账单分期手续费1055.24元,从2018年7月22日起按民生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收);
二、被告陈建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724元,本院不另行收退,被告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部分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