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2072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1-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2072号
中山市必利屋锁业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市永航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必利屋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20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永航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中山市永航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