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84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2-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841号
中山市小榄镇合展鞋厂、韦日天: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富强鞋材贴合加工厂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合展鞋厂、韦日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2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合展鞋厂、韦日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富强鞋材贴合加工厂支付货款4639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