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74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2-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748号
蔡荣辉:
本院受理原告梁伟雄与被告蔡荣辉、中山市永恒至尊制衣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2019)粤2072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蔡荣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梁伟雄支付劳务报酬102万元及利息(以尚欠的劳务报酬为基数,自2019年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80元,由被告蔡荣辉负担;该款原告梁伟雄已预交,被告蔡荣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迳付给原告梁伟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〇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