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241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2-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2415号
中山市龙星塑料有限公司、何铨枝: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津业塑料制品厂与被告中山市龙星塑料有限公司、何铨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2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龙星塑料有限公司、何铨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津业塑料制品厂连带支付货款33383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3383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8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〇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