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551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2-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5514号
珠海市喆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杨德景: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海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喆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杨德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50428.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50428.2为本金,自起诉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消偿之日止)。被告二对被告一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珠海市喆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杨德景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5月14日上午九时整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