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615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4-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6156号


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满福诉被告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址上经营,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原被告于2015年8月22日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解除;

二、判令被告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返还工程施工保证金16万元;

三、判令被告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收取上述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6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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