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661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4-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6616号
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周文耀:
本院受理原告韦家发诉被告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周文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址上经营,因周文耀不在户籍地址上居住,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三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工程履约保证金4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收取上述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6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