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104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4-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1046号
中山市富禧电器有限公司、代福勇、朱凤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科步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富禧电器有限公司、代福勇、朱凤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本院(2019)粤2072民初1104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富禧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科步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9392.3元及利息损失(以实欠款项为基数,从2019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科步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8元,由被告中山市富禧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