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468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4-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4688号


中山市铁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张培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斌诉被告中山市铁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张培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本院(2019)粤2072民初1468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中山市铁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张培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建斌支付加工款1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中山市铁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张培杰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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