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2149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5-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2149号

中山市莱卡斯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冯镇中: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瑞宇织带厂诉被告中山市莱卡斯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冯镇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12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莱卡斯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瑞宇织带厂货款241437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24143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冯镇中在认缴出资额500000元内对被告中山市莱卡斯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瑞宇织带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2元,诉讼保全费1727元,两项合计6889元,由原告中山市瑞宇织带厂负担428元,被告中山市莱卡斯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冯镇中负担6461元(该款原告中山市瑞宇织带厂已预交,被告中山市莱卡斯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冯镇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瑞宇织带厂,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莱卡斯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冯镇中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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