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131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5-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1317号

高润坚:

  我院受理原告苏成光与被告高润坚、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为(2019)粤2072民初11317号】一审已结案,现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抗)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抗)诉状。上(抗)诉人上(抗)诉请求如下:

  1、改判我司不需负本案件的赔偿责任;

  2、改判所有诉讼费由被诉人苏成光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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