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984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5-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9840号

江门市福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丰德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联泓纸类制品有限公司、刘伟、唐超慧、江门市福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2072民初9840号】一审已结案,现唐超慧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清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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