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541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5-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5417号

连志乾: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与被告连志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2072民初15417号】一审已结案,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关于“从2019年10月13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止,以未到期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浮10%计付利息,以到期本金为基数,按上述报价利率的1.35倍计收罚息,该期间的利息并以上述报价利率的1.35倍计付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76750.26元为基数,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按上述报价利率的1.35倍计付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判决,依法改判为:“从2019年10月13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止,以未到期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0.39%(减39个基点)计付利息,以到期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该期间的利息并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以实欠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