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209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6-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2072民初2093号
梁结英: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结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梁结英不在户籍地址上居住,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365元及违约金人民币898.3元,(物业管理费自2017年2月起每月按65元的标准暂计至2018年10月,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2‰暂计算至2018年10月,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暂共计人民币2263.3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收取上述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8月17日下午3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