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425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6-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2072民初4255号
周钜华:
本院受理原告黄富强诉被告周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 、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350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以28500元为本金,利息共3420元;自2016年12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以23500元为本金,其中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的利息共18330元);
3、 被告承担诉讼费。 (以上合计:4525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周钜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 年 9 月7日上午9时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