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717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6-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7175号


梁雪康、杨家鸿:

原告郭锦雄与被告梁雪康、杨家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17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雪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郭锦雄支付借款本金130000元;

二、驳回原告郭锦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0元,由原告郭锦雄负担2670元,被告梁雪康承担2590元(该款原告郭锦雄已预交,被告梁雪康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径自返还给原告郭锦雄,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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