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241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6-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2416号
郑信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郑信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 被告郑信舟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3044.99元及利息7397.78元、违约金(含滞纳金)11825.74元(暂计至2019年12月6日)共计92268.51元,之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含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上述合计:92268.51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郑信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9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