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吨废水排入河三名被告人获刑

构成污染环境罪,三人分获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20-06-09

  黄圃镇一艘大型水泥船改装成简易生产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约1000吨废水被直接排放到河内。记者昨日获悉,市第二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有关污染环境罪案件,三名被告人梁某、吴某、陈某(化名)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废船改车间,排放1000吨废水

2018年9月初开始,赖某(另案处理)在被告人梁某承租的位于中山市黄圃镇某河堤附近建了一无名加工厂,并雇请梁某日常管理该工厂。

赖某将一艘大型水泥船改装成简易生产车间,从珠海某环保公司等处非法收购含铜含酸废液运至该工厂内,雇请两人将废液卸至储油罐、油罐车和船上的原料桶储存。

被告人梁某找来一人负责在凌晨时分将船开到离工厂一公里以外的水域,被告人吴某、陈某和阿杰(另案处理)受赖某雇请在船上用废液提炼出铜粉,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约1000吨废水直接排放到河内。船靠岸后由他人负责将提炼的铜粉打包,再由他人开吊机将铜泥卸到货车上,将铜泥运往佛山市南海区某环保公司销售(共计517.518吨)。

经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船上的原料桶(铜超出标准限制)、加工桶(铬、镍超出标准限制)、二次沉淀桶(总铬、镍、铜超出标准限制)内的废液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特性,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同年10月22日晚,该无名加工厂被查获,现场缴获危险废物208.11吨和铜粉、铁粉12袋(约15吨)。同年10月3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梁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1月2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阳春市被告人吴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同年11月1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官说法:严重污染环境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梁某、吴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均应依法惩处。根据3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判决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审理此案的法官卢国棠表示,破坏生态环境虽然让污染者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环境的治理与修复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价甚至仍无法修复。为了有效治理环境污染,法律对排污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重视环境保护,严格依法减排、少排。本案上诉人及相关企业应引以为戒,在生产过程中确保污水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尽到保护环境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此外,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不仅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做到节能减排、污染防治,还要在生活中践行低碳环保的生活、出行方式,共同爱护、守护、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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