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高管与任职企业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虚假陈述

拒不承认英文名被罚8万元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20-06-09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部分当事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作虚假陈述,故意隐瞒案件事实、一问三摇头,或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无中生有,甚至以伪造、毁灭证据等方式掩盖事实、误导审判。然而,这样不仅不能实现预期的非法诉讼利益,反而面临严厉的司法处罚。记者获悉,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对一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罚款8万元的决定。据了解,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该院首次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

原告李某(化名)于2018年6月入职被告中山某外资企业(化名),任财务总监。同年7月底企业因李某学历有问题将其辞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李某因对劳动报酬存在争议而诉至法院。

该外企主张与李某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其中中文版本约定工资为45000元/月,英文版本的劳动合同是李某以Stephen的英文名与其方在香港的公司签订的,约定工资25000元/月,工资是两个公司每月分开转账,故录用确认书中李某的月工资是70000元。

在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肖亚军就李某是否有英文名字“Stephen”、是否使用微信号“Stephen_li某”与被告员工沟通工作等相关事实向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询问。但李某在两次庭审中均坚称自己没有英文名,也没有微信号,且对被告中山某外资企业提交的众多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

因原告李某为外资企业高管,月薪达7万余元,没有英文名显然不合常理。而该英文名是否确为原告李某及微信号是否确为李某使用又对本案相关事实认定有决定性影响。承办法官遂对相关细节进行了深入调查,并从另案调取资料中查明微信号“Stephen_li某”所绑定的财付通账户身份信息与原告李某身份信息一致,且原告李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自称“我是Stephen”,至此,原告李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事实确定无疑。法院遂认定“Stephen”系李某的英文名,并依法对案件作出判决。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并确认了一审中李某虚假陈述的事实。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诚信诉讼良好氛围,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李某作出罚款8万元的司法处罚决定。原告李某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后悔不已,主动到庭承认错误,承认其就是Stephen,并缴纳了罚款80000元,保证以后一定诚信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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