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风险提示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6-18

1、不符合财产保全申请条件的风险

申请财产保全出现以下情况,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

(1)不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经告知补充财产信息或财产线索仍未补充的;

(2)不提供担保或者或者申请不需要提供担保但未批准,经告知提供担保仍未提供的;

(3)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不按时交纳保全费的风险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及时交纳保全费,逾期交纳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


3、责令追加担保但拒不追加的风险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责令其追加的相应的担保,申请人拒不追加的,人民法院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4、责令提供其他担保但逾期未提供的风险

财产保全担保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申请人逾期未提供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5、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风险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逾期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风险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7、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或者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风险

申请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或者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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