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401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7-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4010号

中山市飞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科力五金弹簧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飞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604.3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拖欠货款10604.3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至全部清偿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飞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古镇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