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279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7-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2798号

莫荣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盛硕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莫荣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清偿货款2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张华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古镇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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