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786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7-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7863号
沙志伟:
本院受理原告殷姣娥与被告沙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沙志伟向原告殷姣娥返还2018年11月6日借原告殷姣娥现金6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8年11月6日起计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8日为80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沙志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6日下午3时00分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古镇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