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5132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7-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5132号
张仁朝、钟良恩、沈清华:
本院受理原告吴辉洪诉被告张仁朝、钟良恩、沈清华、段运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四被告对(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中山仁朝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连带支付拖欠的材料款95598元及相应利息(从2015年9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4月30日为9379.76元)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5年12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30日为26600.14元);
2、四被告对(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支付受理费1184元;
以上合计:132761.9元
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张仁朝、钟良恩、沈清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10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