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528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7-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5280号

覃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覃志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赔偿原告807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3日上午10时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七月七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