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593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7-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5934号

邵建文、郝炳华、黄文、靳磊、刘兴文、邵建伟、中山市汇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汪康诉被告邵建文、郝炳华、黄文、靳磊、刘兴文、邵建伟、中山市汇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六被告停止侵害、撤销被冒用姓名的中山市汇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

  2、六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邵建文、郝炳华、黄文、靳磊、刘兴文、邵建伟、中山市汇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2日上午15时00分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六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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