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1521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9-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15210号


中山市建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吴俊峰、吴金跃:

原告中山市联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建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吴金跃、吴俊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2民初15210号民事判决书。

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建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吴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联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款项5670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款项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吴金跃对被告中山市建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联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8元,由被告中山市建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吴金跃、吴俊峰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