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335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9-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3350号
高坚祥:
本院受理原告吴秀芬诉被告高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2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坚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秀芬清偿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支付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利息486500元(从2016年5月10日至2017年3月18日以15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7年3月20日到2019年12月31日以1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
二、被告高坚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秀芬支付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3月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案件受理费181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179元,由被告高坚祥负担(该款原告吴秀芬已缴纳,被告高坚祥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支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O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