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449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9-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4495号


任文姣、杜吉祥:

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东凤分公司与被告任文姣、杜吉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2072民初4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任文姣、杜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东凤分公司清偿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088.65元及违约金60.96元(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以每月实际欠款金额的日1‰为标准自次月1日起均计算至2020年3月25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任文姣、杜吉祥负担(原告已交纳,本院不作收退,两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径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你们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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