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5143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9-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5143号


王伟军:

原告中山中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2民初5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王伟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中工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8000元及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5日;以37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52元,由被告王伟军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你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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