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575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9-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5755号
深圳市华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梁水轩: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东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梁水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2民初5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华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东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307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以826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以1653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以248025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30700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珠海市东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56元,由被告深圳市华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另收退,被告深圳市华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O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