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3755号之一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9-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3755号之一



中山市小榄镇家杰彩印包装厂、麦信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彩辉纸类制品厂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家杰彩印包装厂、麦信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2民初3755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家杰彩印包装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天内清偿尚欠的货款50970.77元给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彩辉纸类制品厂,并赔偿该款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被告麦信杰对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家杰彩印包装厂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彩辉纸类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6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彩辉纸类制品厂负担276元,由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家杰彩印包装厂、麦信杰负担1500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彩辉纸类制品厂已预交,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家杰彩印包装厂、麦信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天内迳付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彩辉纸类制品厂,本院不作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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