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5072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9-1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5072号


陈志枢、区顺添:

本院受理原告苏焕堂诉你(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你单位)无法联系,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陈志枢立即向原告苏焕堂返还借款本金92435元,并支付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17日为3697.4元,详见借款明细即利息)。以上合计:96132.4元。

2、被告区顺添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志枢、区顺添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陈志枢、区顺添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7日上午11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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