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372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9-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3728号


刘金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泰科五金弹簧厂与被告刘金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2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泰科弹簧厂返还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未还款项数额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泰科五金弹簧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泰科五金弹簧厂负担32元,被告刘金华负担1068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泰科五金弹簧厂已预付,被告刘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迳付1068元给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泰科五金弹簧厂,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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