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11672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10-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11672号


中山市光红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黎锡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千弘光电加工厂与被告中山市光红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黎锡文、马旭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中山市光红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黎锡文、马旭东连带支付原告中山市古镇千弘光电加工厂加工款346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67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0年8月6日,逾期付款利息为2408元,以上两项暂合计为37078元);

2、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光红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黎锡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9日上午11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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