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1193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10-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11938号


区锦照:

本院受理原告吴直宾与被告区锦照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区锦照向原告吴直宾支付加工货款人民币78000元及利息11035元(自2018年6月7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1035元);

二、被告区锦照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以上暂合计为8903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区锦照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30日上午8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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