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12270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10-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12270号


廖豪: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励志照明电器厂与被告廖豪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廖豪立即向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励志照明电器厂清偿借款及货款共计108131.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8131.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为14633.8元);

2、被告廖豪连带承担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励志照明电器厂的律师费10000元。

以上合计暂为132765.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廖豪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19日下午14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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