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13335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10-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13335号
江门市蓬江区佳力天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浪与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佳力天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佳力天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胡浪承揽款271384元及其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12日暂计至2020年8月17日为6445.19元);
2、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佳力天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计算至2020年8月17日的标的为277829.1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佳力天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