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11399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11-25



(2020)粤2072民初11399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杨新桥: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裕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新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0)粤2072民初11399号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9483元及利息(利息以179483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3日暂计算至2020年7月9日,此后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杨新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12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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