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517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11-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5177号


胡健: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行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2民初5177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胡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行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6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8617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元,由被告胡健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766元,本院不作清退,被告胡健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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