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1160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11-25



(2020)粤2072民初1160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庞均达:

本院受理原告黄启华与被告吴茂和、江旭江、庞均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0)粤2072民初11603号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至12月的租金人民币34000元及利息(其中1万元自2020年3月16日起计算;1万元自2020年4月16日起计算;1.4万元自2020年5月16日起计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全部租金付清之日止);二、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5月至7月租金人民币24000元及利息(其中8000元自2020年5月6日起计算;8000元自2020年6月6日起计算;8000元自2020年7月6日起计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全部租金付清之日止)。二项合计人民币58000元。三、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庞均达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日上午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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