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1191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11-25



(2020)粤2072民初1191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杨荣潮:

本院受理原告王宗钧与被告杨荣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0)粤2072民初11913号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62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所欠货款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杨荣潮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5日上午11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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