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1280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11-25



(2020)粤2072民初1280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中山市法兰特电器有限公司、陈明雄: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南头镇超美玻璃加工厂与被告中山市法兰特电器有限公司、陈明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0)粤2072民初12803号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中山市法兰特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中山市南头镇超美玻璃加工厂支付货款186821元及利息(从起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陈明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法兰特电器有限公司、陈明雄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5日下午2时4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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